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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介绍

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2-05-18 20:01供稿单位:充电联合会打印字号:

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全称:“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Anhui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AEVCIIA。
第二条  联合会是从事省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的规划研究机构、电网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能源企业、通讯和运营服    务商、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与相关社会团体等有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本着“服务产业、服务会员”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服务,贯彻执行 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加强政府与会员企业、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推动、促进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会坚决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能源局重点工作,积极培育壮大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通过产业间协同合作,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上、中、下游资源整合,激发市场投资建设活力,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徽省能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合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产业信息交换和沟通联系平台。
(二) 规范产业行为,协调产业内外利益关系,维护产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产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三) 调查研究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状况,提出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产业发展问题,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参与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质量认证,经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表彰先进,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五)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建设,做好已颁布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落实与监督检查;规范联合会企业会员人员有序流动,保护各个企业知识产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 开展咨询服务,统计与分析产业发展实时数据,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市场推广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七) 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报告会、交流会等,促进会员间产业合作、技术合作和科技进步。
(八) 搭建产业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采集产业实时信息和车辆动力电池安全数据信息数据,为会员提供信息数据技术支持,实现会员间数据共享。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产业专有标识、认定和授权应用体系,制定、完善认定、授权使用的标准与相关制度。
(十) 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专业出版刊物、微信公众号与数字媒体等,作为向社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的主要平台。
(十一) 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符合联合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登记的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等关联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加入联合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联合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三) 在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五) 愿意开放互联互通相关数据,并自愿缴纳会费。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签署相关承诺协议;(四) 建立会员档案并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联合会的活动;(三) 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依据有关协议及规约,共享联合会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等资源。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和行业规定;(二) 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形象,保守联合会相关行业机密;
(三) 完成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积极参与联合会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七) 不得私自以联合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联合会宗旨相悖的活动,维护联合会形象;(八) 不得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联合会认证标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确定联合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十一) 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十二) 对联合会内部发生的重大利益分歧进行仲裁;(十三) 按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经理事长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行业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 热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联合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七) 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凝聚力;(八) 其所在企业符合联合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坚持科学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行业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获得过全国或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文明单位、行业用户满意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优先。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理事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二) 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专业委会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聘任;(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五) 代表联合会出席国家、省市重要会议;(六) 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四) 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职位空缺时其职权由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 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 对理事执行联合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 检查联合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四) 对联合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合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五) 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合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 联合会发生分立、合并的;(五)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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